法律對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7條第4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本文連結:https://www.mgksw.com/zh-tw/jingyan/5g17q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