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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能用地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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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能用地名嗎

商標註冊大部分不能用地名,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地名不能作商標是因為生產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標明商品的產地,當用地名作商標時,往往使人搞不清其為商標還是產地名稱,因而不具有顯著性。另外,本地企業用外地地名作商標時,還可能使消費者對商品的產地產生誤認,給消費者帶來較多的不便。因此,雖然《商標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標,但商標局卻早在1983年6月開始就要求不要將地名作為商標申請註冊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後的《商標法實施細則》更是對此予以明確。所以《商標法》在修改時將地名納入了商標的禁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