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房產抵押登記的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為了簡化程式,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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