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需要的手續有:
1、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2、及時結算工資、經濟補償金;
3、辦理員工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
4、進行工作、業務的交接;
5、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解除合同需要的材料有:
1、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情況說明書;
2、身份證影印件;
3、原勞動合同;
4、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等。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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