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作出認定決定的人社局,工傷保險科影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二十四條,工傷認定結束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儲存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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