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農村中的房屋有效條件有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的有效條件有:
(1)購房者主體資格合法
農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屬於農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購房人必須是該村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不具備購買農村房屋的主體資格。
(2)售房者的主體資格合格
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對於共同共有的人員來説,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單方面處分房屋的,並不能使房屋買賣有效。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農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請宅基地。如果買房人不符合上述條件,以買賣形式變相的佔有更多的宅基地,這樣的買賣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護。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這是必經程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對這種物權作出實質性處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