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按租賃合同記載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印花稅。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爲所徵收的一種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爲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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