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
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
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
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爲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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