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是指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少年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覈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覈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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