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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和數罪併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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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拘役和數罪併罰怎麼處理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數罪併罰的,根據《刑法》第69條規定,按下列標準處理: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2、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

4、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5、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