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用人單位違法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辭職,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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