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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