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農村村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稽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申請宅基地的文書寫法如下:
1、申請人的姓名和個人介紹;
2、申請事項;
3、事實和理由;
4、敬語;
5、落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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