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債務的認定有以下情形:
1、為了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子女或贍養老人等義務所負的債務。
3、為一方或雙方教育、培訓所負的債務。
4、夫妻共同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雙方約定的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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