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中簡易程式的特點是:
1、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2、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簡易程式的庭審階段簡化。適用簡易程式審理公訴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互相辯論。
4、簡易程式可以變更為一審普通程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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