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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程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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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離婚程式是什麼

軍人離婚程式如下: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應當由單位領導或者當事人的政治機關調解。調解無效,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政治機關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也可以在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如果一方是軍人,軍人所在的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該視具體情況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