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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幾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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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幾次為限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為二次。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