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藥品檢驗結果有異議怎麼辦
當事人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者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複驗,也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複驗結論。
法律依據:
根據《藥品管理法》第67條的規定,
當事人如果對藥品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藥品檢驗結果之日起七日內向原藥品檢驗機構或上一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複驗,還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定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申請複驗。受理複驗的藥品檢驗機構在規定期限內接到申請後,必須在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複驗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