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委託方法有以下規定: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文連結:https://www.mgksw.com/zh-tw/jingyan/3z44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