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婚姻法》第40條中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了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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