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商標轉讓包括以下手續:
1、申請人到商標局的受理大廳申請商標轉讓,也可以委託有資質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商標轉讓;
2、簽訂商標委託購買合同號並支付定金、提供相關證件、辦理商標公證並簽訂所需檔案;
3、向購買方傳真商標轉讓公證書,購買方向公證處確認手續併購買支付款項;
4、將商標註冊證、公證書原件等檔案交付購買方,並將雙方簽訂後的申請書、委託書報送商標局;
5、商標局一個月下發受理書,十到十二個月下發核准證明。
《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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