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上的誤工期是有法律效力的。
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確定相應的護理期、營養期和誤工期。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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