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過立案審查和程序性工作,保證仲裁活動的順利進。
二、通過行使監督權,保證仲裁案件的公正性。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本文鏈接:https://www.mgksw.com/zh-hk/jingyan/041gq.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