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2、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3、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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