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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如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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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如何登记

公有住房登记流程如下:

1、凭证出售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的单位(以下简称售房单位),必须持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尚未登记确权的,不得出售,凡房屋所有权不清或有争议,应当暂缓出售,待确权发证后再行出售;已登记确权尚未发证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应当优先发证,凭证出售。

2、申请权属登记。购房人按规定一次性付清价款的,从付款之日起(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三个月内凭有关文件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由购房人签章领证。购房人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同时提交抵押贷款协议(或合同),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填注设定他项权利摘要,另发《他项权利证》,交抵押权人存执。

3、发证与权证登记。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限定进入市场的时间,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日期推算。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4、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权属登记的,应采取有效步骤按本规定予以更正与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