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時買的房子是哪一方出資購買,那麼就認定爲房子歸哪一方。再復婚,已經視爲新的婚姻關係了,離婚時買的房子視爲復婚前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爲復婚後的夫妻共同財產。
2、當然,也有特殊的情況是可以的,如果夫妻雙方同意作爲共同財產的,也是有效的,也就是約定自由爲原則。
3、法律依據:《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