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或者認爲其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土地行政複議申請,
2、由受理土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爲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土地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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