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舉證責任的雙方是均等的,都可以舉證據證明對方的過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的主張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七條,因調查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調取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裝置、技術監控設備的記錄資料以及其他與事故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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