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授予專利的對象有: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七)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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