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要求認定變更合理:
1、變更具有可預測性。只要變更後的崗位基本適合勞動者應該說變更便是合理的。
2、個人能力和工作表現能勝任所變更的崗位。
3、合同變更是企業經營實際必需。業務調整的合理性表現爲技術更新、產品更新、市場變化、客戶需求變化等,由此引發的崗位調整也是合理合法的。
4、所變更崗位與原來崗位具有相關性。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5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本文鏈接:https://www.mgksw.com/zh/jingyan/06mj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