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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的種類及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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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的種類及説明

專利轉讓的類型有:

1、普通實施許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許可方仍保留使用該項專利或再與第三方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2、獨佔實施許可:被許可方取得獨佔實施該專利的權利,任何他人(包括許可方)都不得實施該專利。

3、排他實施許可:被許可方有權實施,許可方也有權實施,但許可方不得再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

4、分售實施許可:被許可方可以在許可方的同意下,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許可方的專利。

5、交叉實施許可:兩個專利權人以技術互惠交換的形式相互使用對方的專利。

6、專利權轉讓:專利權人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他人。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10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