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兩輛機動車互碰,一方全責、一方無責,無責方機動車交強險在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全責方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責任,全責方機動車交強險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無責方機動車的損害賠償責任。無責方車輛對全責方車輛損失應承擔的賠償金額,由全責方在本方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代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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