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數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才構成犯罪。對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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