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醫療保險的報銷需要參保人攜帶病歷本、參保證明、費用清單等材料在出院時在結算窗口直接進行結算,其中醫院與個人結算清自費和自負部分金額,統籌基金報銷金額由醫院與區醫保中心結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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