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過户是賣房人的法定義務,相應的費用也依法應由賣房人承擔。因此,過户發生的費用,雙方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法定交納。一般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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