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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