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沒有失效期的,其證明勞動者和發出的用人單位此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本文鏈接:https://www.mgksw.com/zh-mo/jingyan/e11yd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