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罪名中,判刑分別包括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只執行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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