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所得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當事人之間未訂立關於財產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效時,則適用法定夫妻財產製。我國實行的法定夫妻財產製為婚後夫妻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方及雙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財產,除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及另有約定以外,均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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