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中關於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並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是作為一種證據證明夫妻感情曾經出現過重大裂痕。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三、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一離婚就財產分割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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