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辦案活動實現包庇罪犯的目的是徇私枉法罪;通過作假證明、幫助毀滅罪跡、隱藏或毀滅罪證等手段實現包庇行為的是包庇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310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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