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是指對人通過書寫活動形成的字跡進行的鑑認、識別活動。
每個地區費用是不一樣的,一般在800-2000之間。
《人民檢察院文件檢驗工作細則(試行)》第十條規定:送檢的檢材,原則上要求是原件,樣本材料應符合檢驗和鑑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對筆跡檢驗樣本的要求是:
一、必須是嫌疑人親筆跡材料。
二、與檢材字體基本一致,書寫速度接近、書寫條件相似。
三、應有不同時期的筆跡材料。
四、有足夠數量的相同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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