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用於在建工程的鋼材運費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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