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不一定要納税,因為根據《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如果勞動者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的總數額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項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税率表,計算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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