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找見證人、阻礙探望的錄音錄像等證據予以證明。
探視孩子是父母的權利,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得阻礙,應當積極配合,除非對方的探視行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此時可以中止探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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