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一種證明婚前個人財產的有效方式。
進行證明時保留必要證據,注意保留自己婚前存款、保險、股票、債券的書面證明;購置重大物品的發票、受贈財物時的書面贈予合同等。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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