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司法鑑定的項目有:
1、安全性能檢驗;
2、交通事故車輛檢驗對象;
3、交通死亡事故;
4、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
5、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6、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
7、交通事故車輛類型不明確。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五條,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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