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一般情況下三個月左右就會公訴,自批捕以後公安機關還有為期兩個月的偵查機,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把案件直接移交到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還有一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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