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一些公司採用隱蔽的手段變相收取抵押金,如要求勞動者提供一定數額的擔保或每月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相應比例作為抵押,此舉在法律上亦應認定為收取風險抵押金,均是違反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如被聘用人員不願意繳納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9條,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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