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佔性支配的權利。
在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對國家土地所有權作了明確規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至於法律沒有規定為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土地,則屬於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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